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全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3241966********,汉族,小学文化,住安徽省全椒县**镇**小区**栋**室。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全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0日21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全椒县**镇**路**路口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对其酒精呼气检测,结果88mg/100ml,超过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民警依法将其带至全椒县人民医院抽血检测。其血样经安徽金盾司法金盾司法鉴定所鉴定结果为:81.8mg/100ml,超过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经公安干警电话通知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具有悔罪表现,认罪认罚,持有驾驶证和行车证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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