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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凤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6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凤阳县**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22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皖******小型普通客车从凤阳县**镇**路**饭店门前行驶至凤阳县**街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mg/100ml。

案发后,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柳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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