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固检一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固镇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31983********,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安徽**有限公司职工,住固镇县**镇**府**号楼**室。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3日晚,张某某在固镇县**镇**村“**大酒店”饮酒,11月14日上午10时许,张某某驾驶皖A*****蓝色**牌小型轿车从固镇县**镇**医院西侧出发,途径**镇**路、**路、**路、**行驶至**府小区地下车库,后被赶来处理纠纷的固镇县公安局巡逻防控大队民警查获。2020年11月17日,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被查获时的静脉血乙醇含量值为133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系隔夜醉驾,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险性相对较小,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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