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23211970********,汉族,大专文化,经商,住安徽省天长市**路**巷**号(户籍地安徽省天长市**镇**村**队**号)。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和辩护人王东、赵永庚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皖M*****黑色“奔驰”牌小型越野客车,沿天长市**路由南向北行驶,途径**路**路段处被执勤民警查获。
案发后,经提取血样送安徽天辉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1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2020年3月25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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