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3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太和县**镇**村委会**寨**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皖K*****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宫集镇谢庄界洪河路段处时,被太和县公安局值勤民警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5.8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无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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