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定检一部刑不诉〔2020〕Z8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定远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5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定远县**镇***区**花园**幢****室。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安徽曲阳律师事务所,潘婷玮。
本案由定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5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坐于皖M*****小型轿车内,在定远县****区****小区内停车位因车辆溜坡发生事故,致车辆受损,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又将车挪至停车位后报保险,保险公司理赔员汤某某到现场后发现张某某有酒驾嫌疑,遂报警,被定远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查获。经安徽明德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样酒精含量为149.8mg/100ml,经定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负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汤某某证言;
3.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是初犯,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