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88********,汉族,初中肄业,务工,安徽省宿州市,户籍地宿州市埇桥区**镇**村**组**号,住宿州市埇桥区**镇**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皖******号牌小型轿车沿宿州市**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线907公里处时,被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民警随后将其带至皖北煤电集团总医院抽取静脉血备检。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89毫克/100毫升。
张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于2020年4月4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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