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来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1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市**县**镇**行政村**楼**号,住来安县**镇**工地宿舍,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来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31日20时43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车牌为皖******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来安县**镇**小区大门前(104国道1091公里900米)处,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张某某进行酒精检测,结果为87mg/100ml,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民警随即将其带至来安县第二人民医院由医护人员抽取静脉血液样本两份,并送至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送检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6.2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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