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泗检二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镇**村**庄**号。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2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皖******号小型汽车沿***道往**镇**村行驶,被人举报酒后驾驶机动车,泗县公安局民警在其家中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3.70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0年6月8日泗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侯某某、廖某某证言;
3.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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