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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濉检检一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9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安徽省濉溪县人,现住濉溪县濉溪经济开发区**小区**栋**室。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22时13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濉溪县碱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碱河路与烈山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当场呼气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16mg/100ml,后经抽血检测其全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5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2019年9月20张某某日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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