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肥检刑不诉〔2020〕14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山西省临汾市,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8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为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21时许,张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皖******号小型轿车沿肥东县331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肥东县交管大队西山驿中队附近,被路面执勤民警查获。2019年11月28日,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当时血样中酒精含量为88.2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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