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萧检(龙城)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88********,汉族,大专文化,务工,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行政村**号。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6日2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苏**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萧城行政大道与顺河路交叉口南100米处与王某某驾驶的皖**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mg/100ml。后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1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萧县公安局认定张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20年10月13日经萧县公安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2020年11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