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萧检(龙城)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74********,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住宿州市埇桥区**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苏C*****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萧县**镇**路与**路交叉口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酒精含量为130mg/100ml。后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6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0年6月17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 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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