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031969********,汉族,自由职业,研究生文化程度,住安阳市殷都区**路**号**家属院**号楼**单元**号(户籍地郑州市金水区**路**号院**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20时44分许,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宝骏牌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安阳市洹滨南路由向东西行驶至洹滨南路西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3mg/100ml。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查获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2.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无前科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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