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73********,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安龙县**中学教师,贵州省安龙县人,户籍地为:安龙县**镇**村**组,现住安龙县**街道办事处**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安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4月04日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贵ET****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安龙县**方向往安龙县**方向行驶,23时10分,当行驶至安龙县**大道路段处时,被安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黔西南州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人员鉴定:张某某抗凝血液(编码:P00301929)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98.3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