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住定西市安定区**镇**村**社**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7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甘J****号“奇瑞”牌小型轿车,沿定西市安定区西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城北一路交叉路口时,将路右路灯碰撞后驶入非机动车道,造成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经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平均含量为126.65mg/100ml。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张某某向定西市安定区市政工程公司赔偿路灯款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对已损坏的路灯进行赔偿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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