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 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29241973********,汉族,大专毕业,在河南工业**学院后勤部工作,住南阳市卧龙区八一路。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1月13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0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21时19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驾驶豫R12Y**号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南阳市滨河路自南向北行驶至信臣路交叉口处时,被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十勤务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3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 2、南阳市公安局血醇鉴定;3、查获经过、身份证明等。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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