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翠检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01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宜宾市翠屏区人,住宜宾市翠屏区**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2月21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院移送审查起诉。宜宾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13日将该案交由我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其车牌号为川******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宜宾市翠屏区白塔山出发经翠柏大道往宜宾市翠屏区天池公园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宜宾市翠屏区翠柏大道新村路口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19.7mg/100mL。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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