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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宣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30705197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住宣化区**小区**号楼**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819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取保候审2021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晚22时56分许,张某某驾驶冀GB****号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系在宣化区世纪光华小区内饮酒后,沿宣化区宣府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广安路路口处,因酒后驾车被交警当场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96mg/100ml,后经抽血送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54mg/100ml。其对查获经过及酒精检测鉴定结果无异议。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醉酒程度较轻、悔罪态度好、本人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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