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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寿检一部刑不诉〔2020〕11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07231978********,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地及现住址山东省寿光市**镇**村**号。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2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鲁******的银灰色“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寿光市堠王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堠王路与纪田路路口南2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7mg/100ml。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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