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尚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81198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梅河口市**镇**街**组,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尚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8日被尚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尚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晚上七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和其两名工友在玉竹苑小区喝酒,其间,张某某喝了两瓶8度的啤酒,晚上八点半左右,张某某独自驾车出去办事,行驶至京东快递附近时遇到交警列行检查,经呼出气体检测为90mg/100ml。后对张某某依法提取血样并送往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4.7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尚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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