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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单检一部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51975********,汉族,研究生文化,户籍地单县**镇**楼**村**楼村**号,住**单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5日被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单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5日2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汽车行至单县**路**路路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

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证言;4.鉴定意见:由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但具有以下情节:1、张某某系初犯,且犯罪情节轻微;2、张某某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单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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