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寿检一部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31972********,汉族,专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寿光市**街**号,住山东省寿光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13时2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京******的灰色本田牌奥德赛小型普通客车,沿寿光市广场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卡诺岛小区南门口处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查获。经检验,张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08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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