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阴检捕诉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01197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平阴县**路**号**排**号,住山东省平阴县**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平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郭隶,山东鲁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平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0日22时3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平阴县**街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12mg/100ml。随后,民警带其至平阴县中医院抽血备检。2020年11月18日,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鉴定,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4.0±4.8mg/100ml。
2020年11月23日,张某某主动到交警大队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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