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0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9月16日被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0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的小型轿车沿运河经济开发区运河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果品市场西门附近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经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106.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3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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