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泰岱检一部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公民身份号码3709021970********,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村**号,现住泰安市岱岳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3月25日被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20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号小型轿车,在泰安市岱岳区沿天平湖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天庭乐园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25.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_8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