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9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4231975********,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济南市历下区**园**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21时40分许,犯罪嫌疑人张某甲酒后驾驶鲁******轻型封闭货车,沿济南市历城区大辛河西街由北向南行驶至胶济铁道桥北侧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鉴定,犯罪嫌疑人张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4.4±3.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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