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430197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济南市济阳县**村**巷**号,现住济南市济阳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不起诉人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签署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5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省道101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本市天桥区西车村路段口时被查获。经对张某某采取血样,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9.6±4.2mg/100ml。2019年9月11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发破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检验鉴定报告、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对本院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自首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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