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81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本市槐荫区**都**区**号楼**单元**号(户籍所在地本市章丘区**镇**村**街**号)。2019年7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26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将停放在本市市中区西十里河路路边的鲁******号车辆原地调头,后继续停在路边。民警查获后,经抽血检验,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3.9mg/100ml。
同年7月27日,公安人员电话传唤张某某到案并将其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张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2020年4月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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