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不诉〔2021〕1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5197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园**号楼**室,户籍地山东省济南市**庄**号。2020年3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1日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鲁******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本市槐荫区东韩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东韩路机床二厂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6.2±4.9mg/100ml,达到醉酒值。
2020年3月10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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