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莱芜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202199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济南市莱芜区**镇**村**街**号,现住济南市莱芜区鹏泉东大街凤城**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取保候审。
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以莱芜区公(交警)诉字【2020】122号起诉意见书移送审查起诉的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收到卷宗一册。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于2020年5月2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4日2时28分许,交通警察支队莱芜区大队接到匿名举报,鲁******黑色长城司机酒后驾驶,现在正准备离开,值班民警王某某、时某某立即出警,并和报警人联系。报警人称被举报人将车停放在莱芜区鲁中大街汉庭酒店门口,被举报人进入了酒店。民警迅速赶到汉庭酒店,在汉庭酒店门口发现嫌疑车辆,经询问酒店服务员和查看酒店监控视频资料,被举报人已入住酒店8431房间休息,在城东派出所民警协助下,查获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经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27mg/100ml,民警将张某某带领至济南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抽取其静脉血,并将鲁******小型普通客车拖移至安全地点。2020年2月6日,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出具检验报告: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8.4±4.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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