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潍寒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03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4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5日2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沿潍九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潍坊市寒亭区**路**村路段时,被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寒亭大队二中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张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6.32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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