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荣检一部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708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船员,现住荣成市**镇***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伊春市**区**道**街**委**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荣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2日13时55分,张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面包车,沿荣成市**镇**路由东西行,行至荣成市**路**村**处,被执勤民警查处。经检查,张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8.22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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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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