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市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48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70285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现住青岛市李沧区**路**号**期**号楼**单元**户,系**二手车**。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5日02时54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福州北路南向北行驶至福州北路延吉路路口北200余米处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2.5mg/100ml。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电话通知下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_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