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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李沧检一部刑不诉〔2020〕13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21993********,汉族,大学文化程度,青岛**建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员工,系鲁******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庄**镇**村**村**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路**栋**单元**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9日22时6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青岛市李沧区**路南向北行驶至**路路口处,被青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李沧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张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85mg/100ml。后民警依法将张某某带至青岛市第八人民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检测,在送检的张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1.5mg/100ml,系醉酒。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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