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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19〕6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3196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住青岛市黄岛区**街道**村**号楼**单元101户。2018年8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30日、2019年9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07月20日14时58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鲁******红色福克斯牌小型轿车,沿大珠山中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青岛市黄岛区峄山路大哨头村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现场检测张某某的呼气酒精含量为118mg/100ml。2018年07月30日经检验,张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02mg/100ml,张某某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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