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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生于1994年**月**日,公民身份证号码6222011994********,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张掖市甘州区**镇**村**社农民,住该社。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由山丹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张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山丹县艾黎大道农贸市场二楼“潮6KTV”饮酒至醉酒。28日凌晨0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甘D****号黑色**牌小型轿车在山丹县艾黎大道农贸市场门前人行道行驶时,被山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现场查获。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被带至山丹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检验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7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张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驾驶车辆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78mg/100ml,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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