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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万检刑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061984********,汉族,专科毕业,山西**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地太原市迎泽区********户,住太原市迎泽区********室,202011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24日21时05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亲友在太原市万柏林区**路**饭店吃饭后,在**门口醉酒驾驶晋A1****号大众牌小型轿车从非机动车道驶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97毫克/100毫升;随后对其抽血采样取证进行酒清浓度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09.97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血样登记表、付款凭证、常住人口信息等;2.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3.视听资料: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录像;4.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询问笔录;5.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张某某讯问笔录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行驶距离短,血液酒精含量109.97毫克/100毫升,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原市万柏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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