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杏检二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6251986********,汉族,本科文化,山西省**中心**职务,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街**号**小区**号楼**单元**号。2020年12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2日20时57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晋A****7)在太原市杏花岭区沿白龙庙街由西向东行驶至白龙庙街大东关派出所往东100米时,被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杏花岭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86.8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
2.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
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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