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迎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24200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山西金融职业学院**,户籍所在**山西省吕梁市临县**街**号,现住**同户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02时3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晋A****T观致牌小型普通客车在太原市迎泽区沿南内环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城市花园小区门前路段时与路肩碰撞致车辆侧翻受损。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样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08.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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