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寿检刑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张珍畅,男,1988年9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7281988090155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打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现住寿阳县平舒乡黄丹沟煤矿生活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被寿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珍畅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8日22时,被不起诉人张珍畅酒后驾驶大众帕萨特小型汽车(车牌号晋A778VF)行至寿阳县黄丹沟门口与盂上线交接处,被寿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张珍畅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08.25mg/100ml。
被不起诉人张珍畅于2020年12月2日被依法传唤至寿阳县公安局接受讯问。张珍畅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珍畅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血液酒精含量未超过120mg/100ml,且系初犯,无前科劣迹,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珍畅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寿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寿检刑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728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打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现住寿阳县**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被寿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8日22时,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大众帕萨特小型汽车(车牌号晋A****F)行至寿阳县黄丹沟门口与盂上线交接处,被寿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张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08.25mg/100ml。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20年12月2日被依法传唤至寿阳县公安局接受讯问。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血液酒精含量未超过120mg/100ml,且系初犯,无前科劣迹,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寿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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