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二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2429197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山西省晋中市襄垣县人,现住晋中市太谷区**巷**号,无业。2020年6月29日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21时43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晋K****5的黑色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从太谷区明星村到北张村途经康宁街南山南路附近时,被交警查获。经血样检测,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9.51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酒精含量未超过120mg/100ml,同时无其他严重违反交通安全法的行为,且系初犯,其本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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