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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4221975********,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左权县,现住榆次区**街**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26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晋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日21时58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晋K****8白色江淮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顺城街与锦纶路交叉口,被例行检查的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14mg/100ml,构成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劣迹,且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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