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襄检刑二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3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住**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襄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襄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09时10分,襄汾县交通指挥中心指令有人驾驶机动车堵住浦新发电厂大门,并且驾驶人喝酒了。后交警前往报警现场,查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早上9点驾驶晋L****3重型半挂车堵住了浦新发电厂大门,后对张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133mg/100ml。随后带其前往襄汾县人民医院急诊科抽取血样,经临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2.57mg/100ml。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审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因其不以在道路上驾驶为目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符合不起诉条件,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