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1〕Z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8197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出生地四川省平昌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平昌县**街**社区**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9日被平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1日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持“A2E”证驾驶川Y*****小型客车从平昌县商业局出发,当行驶至平昌县新平街(县人民医院门诊大楼外)道路处时,被民警当场拦获。民警当场对张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23mg/100mL。后经对张某某抽取血样送至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在张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4.9mg/100ml。
张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无前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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