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佛三检刑不诉〔2020〕21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82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6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粤YY****号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去到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高丰南路路段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2.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