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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花检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41978********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23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P****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广州市S118线花都区炭步镇炭步大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检验,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6.8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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