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东检诉刑不诉〔2020〕Z6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3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22时许,张某某饮酒后驾驶粤NV****小型轿车行驶至惠东县平山街道创富红绿灯处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验,张某某所抽取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99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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