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城检公诉刑不诉〔2020〕17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021988********,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丰**村**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1日变更取保候审。2020年5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18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00时27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粤L6****的红色宝马牌小轿车行驶至惠城区麦地南路中亚酒店路口路段时被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江南大队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88mg/100ml。经抽血检验,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1.8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且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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