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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金检公诉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2727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阳县**镇政府**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00时14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粤BG****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珠海市金湾区**镇**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7.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愿意接受处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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