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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海检刑不诉〔2020〕11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71**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4197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号。本案于2020年6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23时4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粤A*****号小型越野客车途经本市海珠区碧映路赤岗路西19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张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22.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张某某犯罪情节较轻,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01231

            

附: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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